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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司法作风调研报告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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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主题教育司法作风调研报告

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司法所职能强化和人员不足问题的日趋突出。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组织和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多、压力重、责任大。现实是,就***县而言,全县15个乡镇仅有18个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这个现实问题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瓶颈。就全市、全省来看,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与当前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极不相符。这一突出问题如无法从体制上有效加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明显不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开展业务工作和兼顾其它工作的突出矛盾。我县司法所本身人员缺乏却都参加了乡镇的中心工作,而乡镇中心工作也相当繁重,必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本职工作时间受到挤压,牵制了做好司法行政本职工作的精力,这个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而有的司法所人员能力较强,兼任乡镇的综治委(办)主任、信访专干等其他职务,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加强硬件建设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全县范围来说,基层司法所经费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县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是由于我县经济比较落后,县、乡两级财政都比较紧张,普法经费尚难以全部落实,致使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经费就更难落实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体制是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想从乡镇筹集办公经费就更加困难,可以说基本上就没有得到过经费保障,从而致使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购买办公用品、用具,正常业务开展所需的材料费、燃油费、水电费、各类制度、四级政法专网月租费、宣传图板等开支等,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长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四是队伍建设新要求与管理监督难的突出矛盾。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目标对队伍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就当前的现实来看,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乡镇。局机关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的形式,对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及业务开展进行面上了解和管理,却无法进行深入接触与对接服务,在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祥情。

五是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就我县而言,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很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部分司法助理员兼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司法助理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司法所长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一人兼,往往使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监督流于形式,因为自己对自己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一般难以实现.带有长期性、持久性工作性质的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如果司法所专注于法律服务业务,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话,也容易造成自己对自己指导、管理、监督放任,从而酿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二、解决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各种矛盾,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对策:

1、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更加重视和有力支持。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依法治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努力争取县、乡两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因此,基层司法行政的队伍建设,必须围绕这一根本目标,结合现有政策与工作实际,加强攻尖与协调,强化队伍建设措施,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推动队伍人事改革。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司法助理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坚决落实从优待警,从优秀司法助理员中选任副科级司法所所长,不断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2、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一要不断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要密切与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关系,建立一支朝气蓬勃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学先进、树典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3、努力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制度。干好任何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从司法所的队伍建设的实践来看,搞好队伍建设,关键是把素质能力建设贯穿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我认为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宁精匆杂的原则,可以采取短期培训长期培训相结合、书面知识培训和系统知识培训相结合、司法机关内部培训和自学深造相结合、全员短训和长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体制.鼓励自觉学习和上级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

【篇2】主题教育司法作风调研报告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十一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更趋规范化,建议上级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共办结案件达800多万件,pp法院每年办结的案件也超过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如农民失地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少是社会热点案件,比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会轰动。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已明显构成,但司法迟迟不敢到位。如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而造成的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在诉讼中由于需要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收集证据所必须支出的诉讼成本以及参加诉讼所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经济困难者相对非经济困难者存在着明显的且可判断的弱势。

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必然导致诉讼心理素质的多样化差异。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这些使得弱势群体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十分脆弱,难以自我进行有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对策

(一)拓宽司法途径,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

2、审理救助。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之一。要建立一支独立的、具有高素质的司法审判人员队伍,完善公开、透明程序的司法机构。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职业化和行政化。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审判架构,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过专业审判,教育、帮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审判力量,扩大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确保受公权侵犯的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救济。设立专业的维权法庭或小额民事诉讼法庭,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切实保护新居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执行救助。执行是诉讼的延续,“案结事了”是诉讼的最理想状态。弱势群体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权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会给予特殊的保护。人民法院要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4、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从“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诉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三)不断改进作风,树立亲民审判新形象

一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把为民、利民、便民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放在心头,不轻视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额案件。二要多做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把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国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结合起来,把法理解释同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实质正义。要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三要为弱势群体尽职服务。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好平等原则与倾斜性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矫枉过正。同时,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万能的。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过程中,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使之进入良性轨道。

【篇3】主题教育司法作风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年***月***日******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市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折扣。

从司法所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环节。

(二)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乡镇,共x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人,非法律专业人员***人,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谁建机构谁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拨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有的年龄偏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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