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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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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20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本人缴费指数和为23.5691,除以退休前缴费年限20年,得本人平均指数为1.1785。

计算过程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注: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503/12=3541.9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23.5691/20=1.1785

(注:该职工退休前在职缴费从1993年-2020年,共计20年。)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3541.92×1.1785=4174.15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

=(3541.92+4174.15)/2×36×1%

=3858.035×36×1%=1388.89(元)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发比例=(3541.92+4174.15)/2×18.0833×1.4%=3858.035×18.0833×1.4%=976.72(元)

(注: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8年零1个月在计算时应换算成18.0833年。)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6846+35329.77)/170

=40.27+207.82=248.09(元)

(注:“170”为该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88.89+976.72+248.09=2613.70(元)

篇二: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5;平均缴费指数#215;1.4%#215;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

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2018-03-19

摘 要: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取得覆盖范围扩大、基金积累额增加等成绩的同时也出现多问题,本文主要根据2005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对其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渐形成适应不同群体但又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由基本养老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主体共同负担。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自国务院2005年底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以下称《规定》)以来,我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做实个人账户。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随着《决定》的出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逐渐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2006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6%,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员7.5%;企业参保人数为16857万人,比上年增长7%,占全部参保人数的90%。截止到2020年末,制度覆盖率增长到79%,农民工参保人数上升到所有参保人员的14.6%,比2006年提高了近七个百分点,上升趋势明显。

2.基金收支以及结余状况。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着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征缴力度的加大,征缴收入呈显著上升趋势,基金积累迅

速增长。200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为5093亿元,基金支出为4040亿元,当年累计结余为4041亿元;截止到2020年底,基金收入比2005年增长231%,基金支出比2005年增长215%,基金结余更是增长382%。

3.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进展情况。我国自1993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长期以名义账户的的形式运行,引致“空账”问题,严重影响制度的健康可持续运行。做实个人账户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其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首先在辽宁、吉林、山西等11个省试点,后逐渐在全国31个省份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企业年金发展状况

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市场化投资运作以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可知,2007年-2020年之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8.35%,其中2007年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41%,上证综指达到6124点巅峰。截止2020年底,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惠及1847万职工,基金累计结存达到4821亿元。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态势良好,覆盖率提高,基金收支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1.覆盖面窄,参保率不高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扩大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使得更多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截止到2020年底,制度覆盖率只达到达到79%,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参保率低,到2020年底,其仅占全国28391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7.4%。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

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低,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困难。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财务风险

我国“未富先老”的现状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养老压力,养老基金收支缺口每年呈扩大之势。其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从社会统筹账户向个人账户透支的方式来弥补基金缺口,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形成大量转制成本。另外我国还存在资渠道单一、收益不高、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其应该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投资,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其投资运营实施了较为严格、谨慎的数量监管,绝大部分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企业年金方面

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外发展相对比较成型,而在中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需求和城市就业人口而言,还没有形成相当规模的基金积累和参与人数,行业、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矛盾仍然存在,多数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和沿海地区。其主要是受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缺少公平,国有大中型垄断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绝对优势等宏观环境因素制约,大大削弱了很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面

由于我国国商业保险还处于发展阶段,居民的风险和保障意识还不够强,而且我国国的税收政策属于先征后免模式,不利于激励劳动者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参考文献:

[1]赵少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J].科教文汇。2008

[2]尹建设。浅议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监管体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

[3]张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9

作者: 张丽云 来源: 《商情》2018年第5期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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